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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获取企业违规信息途径及处理

“黑名单”信息可以通过企业信用评价、法院判决、行政确认、行政处罚、动态监管、执法检查、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等途径获取。认定“黑名单”主要以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各市直单位及县(市)区房地产职能主管部门应对符合纳入“黑名单”情形的惩戒对象信息和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确保采集的信息全面、准确、真实。采集的信息应包括失信房地产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失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相关执法文书或执法记录、纳入和移出“黑名单”日期等要素。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予以更正或者变更。记载“黑名单”管理的相关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五、“黑名单”信息报送制度

(一)报送部门职责及报送内容

“黑名单”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管理并发布,各市直单位及县(市)区房地产职能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拟纳入“黑名单”惩戒对象及其失信行为。在上报拟纳入“黑名单”惩戒对象之前,各市直单位及县(市)区房地产职能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拟惩戒对象纳入“黑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期限、异议受理时限、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告知拟惩戒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拟惩戒对象对认定结果存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异议受理部门收到申辩材料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进行认真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拟惩戒对象。异议期间暂停执行联合惩戒措施。

(二)报送时间要求

各市直单位及县(市)区房地产职能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已认定的惩戒对象“黑名单”上报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领域失信记录及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或备注生效日期。惩戒对象失信信息通过“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动态推送至“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共享至“信用福州”网站,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六、惩戒期限及退出“黑名单”方式

惩戒对象纳入“黑名单”的,管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至“黑名单”解除日,相关失信行为未整改到位的,管理期限延长六个月;连续被列入“黑名单”的惩戒对象,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起,管理期限为十八个月(若两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存在交叉重叠,从其上次“黑名单”解除之日起计算其新一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以此类推)。

认定“黑名单”主要以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惩戒对象纳入“黑名单”所依据的法院判决、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被撤销或变更后不符合使用情形的,各市直单位及县(市)区房地产职能主管部门应该在收到相关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并将其移出“黑名单”。

惩戒对象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该惩戒对象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受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并提供整改材料。原受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该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到原受理部门确认材料、在惩戒对象管理期限届满后,将其移出“黑名单”,并通过“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七、联合惩戒措施

福州市建委联合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文明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支队、市金融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工会、市妇联以及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等,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

1.暂停受理惩戒对象升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申请,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对该惩戒对象资质年检采取红色通道模式;限制施工许可。

2.惩戒对象的商品房网签。

3.限制惩戒对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直至要求其现房销售。

4.限制惩戒对象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

5.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6.限制惩戒对象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禁止惩戒对象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惩戒对象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7.作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

8.作为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9.作为保险机构厘定保险费率的参考。

10.将惩戒对象的信息通报证券监管机构,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单位公开转让审核参考。

11.限制惩戒对象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12.限制失信人员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3.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典当行及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参考。

14.限制失信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予以关注。

15.作为惩戒对象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依据。

(二)限制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

1.限制、暂停或取消对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2.停止执行对惩戒对象投资等领域的优惠政策。

(三)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对惩戒对象予以限制和约束

1.将惩戒对象信息上传至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单位和评定职称、资格和人事考核、提拔任用的参考。

2.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优评先资格。

(四)加强针对惩戒对象的日常行政监管监察

1.将惩戒对象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2.约谈惩戒对象主要负责人,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3.加强惩戒对象预售资金监管。

4.发现惩戒对象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黑名单”管理责任制,并将“黑名单”管理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承办人员廉政教育,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黑名单”管理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核实、发布及对纳入“黑名单”的惩戒对象管控等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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