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述:行为愚蠢,非常后悔
在警方调查中,33岁的姚某自称,因欠下超过6万元债务,自觉愧对父母妻儿,精神压力特别大,遂产生轻生念头,于是晚高峰时段来到轻轨站,扬言跳轨自杀。
据当时的办案民警介绍,在审理中,姚某自言站在侧面挡板上时,感到有点害怕,想到家人对他的爱,当时就有点后悔了。姚某同时表示,看到消防官兵进行救援,他曾想过自己一旦跳下,消防官兵徒手接住,可能会伤及无辜,心里更加犹豫起来。
“你现在怎么看待自己的行为?”笔录最后,面对警方提问,姚某坦言,自己的那种行为“蛮愚蠢,非常后悔”。
亲历者回忆:严重占用公共资源
熊国亮(现场救援民警):110是民警求助报警的重要渠道,当时与这件事直接相关的报警达到19条,更别谈此事动用的警力与救援车辆,如果在此事发生时,有其他群众需要帮助,救援力量势必两头分心,消耗精力,姚某的行为严重占用公共资源。
李龙(循礼门站乘客):事发时,我正巧在循礼门乘车,因为轨道交通1号线列车停运,我不得不搭乘其他交通工具,由于在车站内等候车辆恢复正常耽误了一段时间,我回家相比平常多花了30分钟,希望这样的事情不要再发生,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影响大家。
警方详解:
为何涉嫌寻衅滋事罪
轨道交通管理分局副局长杨明解释,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表现为4种行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馆等社会公众聚集在一起进行公众性活动的场所。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一般是指公共场所的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发生群众恐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甚至出现公共场所的秩序脱离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或者公安干警的控制,在混乱中发生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本案中,姚某的行为显然具备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姚某拒不接受现场人员的劝阻,主观上具有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故意并希望或者放任侵害社会秩序后果的发生。
在杨明记忆中,从武汉轨道交通1号线开通以来,每年都会发生2-3起类似事件,因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未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本案中,姚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追究刑责一方面是对其予以依法惩戒,另一方面让人们借此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遇到困难和问题时,一定要通过正当渠道寻求解决的途径,切不可冲动甚至采取过激行为。”杨明提醒。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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