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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虐女致死 终审获刑2年

外地来穗务工的女子袁某,将3岁女儿虐待致死,广州增城区法院一审以虐待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广州中院二审后近日改判其获有期徒刑2年。

三岁幼女的命运

据增城区法院一审认定,从2015年8月开始,袁某因认为其女儿张某不听其劝教,经常将大小便拉在裤子里等原因,多次对女儿用铁衣架打骂、用绳捆绑双手、用针扎耳朵、屁股、鼻子及手指等方式进行虐待。

去年12月4日早上7时许,袁某用铁衣架、缝衣针等物品对女儿进行虐待,之后,袁某将女儿双手反绑,用塑料袋制成的绳子一端套住女儿的脖子,另一端套在床架上,然后自己去上班,留下女儿独自一人在家。

当日中午12时许,袁某下班回家发现女儿已不省人事,将其送往增城区人民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张某已死亡。医务人员发现孩子死因可疑而打电话报警,袁某被警方带走调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符合条带状物压迫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告人袁某案发时患有“应激相关障碍”,但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据其工友称,袁某性格易激动,容易生气。而袁某的丈夫则表示,女儿出生后疑智商存在问题,教她的事情反反复复都学不会,他和妻子都打过女儿。

虐女母亲的刑期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多次以打骂、捆绑等方式长时间地虐待其年幼的女儿,并致其女儿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综合袁某有自首等情节,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宣判后,袁某上诉称其因家庭困难,当时是为防止女儿在家里发生危险,才用绳子捆绑女儿,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女儿死亡,且其还有一个儿子需要照顾,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广州中院对此案二审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罪名都没有问题,但鉴于本案是家庭悲剧,袁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且有易急躁、冲动的精神障碍,对有缺陷的女儿采取体罚的方式进行管教。其主观恶性并非十分恶劣,其罪行并非十分严重。另考虑到其家中还有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养,故终审改判其获有期徒刑2年。(南都记者 吴笋林)

责任编辑: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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