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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网讯 为构造已经支付广告出让金的事实,经营某广告装潢部的林某伪造、变造银行进账单。近日,城厢区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林某,莆田城厢人,2013年12月30日,林某经营的某广告装璜部与某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公交、道路客运车辆车身广告位经营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广告出让金存入指定的莆田市财政局银行账户。2015年6月至9月间,林某先后向上述公司指定的负责人陈某某交付5张共计190万元的某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作为支付2015年上半年广告出让金的凭证。但是却有3张共计120万元进账单复印件系其私自变造、伪造。2015年11月,上述公司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要剩余广告出让金,林某在应诉时隐瞒人民币120万元尚未实际还款的事实。2016年2月,上述公司向莆田市财政局核对账目时,发现林某仅实际转账70万元后,于同月4日报案。同月22日,林某经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至同年3月1日,林某已归还上述120万元欠款,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伪造、变造银行结算凭证,总面额共计1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判决林某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邱晓敏 陈志瑜)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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