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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近日下发通知,2015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478元。根据有关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我市将对全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进行调整。

通知指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644.55元,最高不超过15619.50元;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123.90元,最高不超过15619.50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3644.55元,按10%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为364.46元;退休人员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月补缴基数为3123.90元,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312.39元。

通知要求,各县(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加强基金征缴管理,严格审核制度,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标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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