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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电镀小作坊,无证进行电镀,大量排放污染物。近日,女子张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43岁的张某是文盲,来自湖北省一个农村,来厦门后暂住同安区梧侣村。经查,从2013年3月开始,张某租赁了湖里区一处地方作为厂房,无证进行电镀作业,而且她在没有废水处理设施和规范化排污口的情况下,就偷偷排放污染物。

2014年7月31日,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湖里分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提取电镀废液。经鉴定,该废液含总铬、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案发后,张某主动至厦门市公安局五通边防派出所投案。随后,她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起诉。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不过,因为她是自首,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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