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指标包括森林覆盖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等。
海峡网3月28日讯 (海都记者 袁丽群 据福建日报)日前,我省印发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行方案的通知,明确从今年起,以县为单位开展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以生态指标考核为导向,统筹整合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生态保护资金,探索建立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激发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其中,我省23个县(市)被列入实施名单,包括福州市永泰县。
整合20项省级生态保护相关资金
方案明确我省实施县(市)名单如下:宁德市: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福州市:永泰县;泉州市: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漳州市:华安县;三明市:泰宁县、大田县、建宁县、将乐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南平市:武夷山市、浦城县、光泽县;龙岩市:长汀县、武平县、连城县、上杭县。
针对当前生态保护资金分类补偿、分散使用方式,方案要求,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将省级九个部门管理的与生态保护相关的20项专项资金按照一定比例统筹整合,统筹后剩余的专项资金,省直相关部门仍按原渠道下达,主要采取因素法并继续向实施县倾斜进行分配。
前10名每年奖2000万~3000万元
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数为100分,视为完成生态保护指标;分数少于100分,视为未完成生态保护目标;超过100分视为环境质量得到提升。
考核指标包括,森林覆盖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县(市、区)主要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好于Ⅲ类)比例、小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或好于Ⅲ类比例)等。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分为保持性补偿和提升性补偿两部分。
指标考核之外,实施县考核期间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每发生一起,由主管部门按严重程度扣1~3分,最多可扣10分。
分数前10名的实施县每年给予2000万~3000万元奖励,其他实施县给予1000万~15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将根据资金规模的加大而增加。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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