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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摘要: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涵盖金融机构自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受托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服务,明确除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相关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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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好百姓“钱袋子”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迎全面监管

人民网北京4月28日电 (记者 杜燕飞)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范围覆盖金融机构自营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受托提供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服务。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之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中国人民银行等8部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问题,比如进行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收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

“《办法》将营销活动正式纳入强监管框架,统一线上线下同类业务的监管标准,完善和细化金融监管制度,有助于从源头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招联首席经济学家、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表示,作为金融产品营销领域的一次探索,其统一的监管标准体系将为我国实现“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目标,提供重要的制度范例和实操经验。

对于营销资质,《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对于营销内容和行为,按照《办法》,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运营的APP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付一夫表示,《办法》的出台,对金融机构来说,需承担营销合规主体责任,从长期看可以降低合规风险,树立更稳健的品牌形象。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而言,原有捆绑销售等高盈利模式难以为继,推动金融与互联网合作实现风险隔离、权责清晰。

“《办法》将监管触角全面嵌入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实施‘全链条嵌入式监管’,形成从源头到终端的完整闭环,推动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从‘流量至上’转向‘合规为基、服务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董希淼认为,《办法》实施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主导权将重回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受托范围内发挥作用,“持牌经营,合规委托”成为基本原则。

上述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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