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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2月24日电  (记者申少铁)为完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制度,加强执业药师管理,国家药监局对《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于日前正式对外发布,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意见稿》强调了违法行为的处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件,一经发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使用单位责任。未按执业范围、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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