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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骏认为:在法律意义上,建筑物坠落致人损害应当在确定具体侵权人后,由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进行赔偿。但现实情况是,在城市的高层建筑,特别是高层小区,发生抛掷或坠落物体时,很难迅速找到实施行为的侵权人。因此为了弥补受害者受到的损失,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做出了如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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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水瓶

法律上的“补偿”与赔偿不同,补偿并非以过错为基础,属于法律公平意义上的措施。

与此同时,如果物业公司和洗车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特别是安全防范责任,也应该对该事件承担一定责任。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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