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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3年11月份,赵某在建宁某水电站附近的山林里搭盖竹木棚作赌场,邀请参赌人员利用32张扑克牌进行赌博,收取庄家赌资的5%,从中获利。范某、陈某(均已治安处罚)等人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岳某负责电话通知参赌人员到赵某的赌场进行赌博和安排参赌人员、赌场工作人员住宿,丁某(已治安处罚)在赌场附近路口放风。2013年11月29日,建宁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赵某及参赌人员;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岳某经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审理:经建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岳某开设赌场并组织他人参赌,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曾经赌博被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释法:开设赌场罪属于在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罪名。虽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但组织他人赌博、提供赌博场所的人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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