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海峡网>新闻中心>福建频道>闽南新闻>漳州新闻
分享
AI

漳浦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姚某、黄某为赌博平台提供“刷单代付”服务,构成犯罪。因系前罪判决后发现的漏罪,二人被数罪并罚,分别获刑三年二个月、二年十一个月,并各处罚金七万元。

近日,漳浦法院审结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被告人姚某、黄某为赌博平台提供非法“刷单代付”服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因二人均属前罪判决后发现之漏罪,法院依法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姚某、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与二年十一个月,并各处罚金七万元。

设点招人办卡,为赌博资金“洗白”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姚某、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漳浦县设立工作室,专门从事赌博平台“刷单代付”业务。二人分工明确:姚某负责对接上线,提供代付网站及账户、垫付资金、安装软件并传授操作方法;黄某则负责纠集多人赴江西开办银行卡供工作室使用,并招募、雇用人员操作“刷单代付”。

该工作室利用他人名下多张银行卡流转资金,大量资金经此通道被转移至赌博平台,成为非法资金流转的隐蔽通道。

前罪漏罪并罚,二人终食恶果

另查明,姚某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5月被判刑;黄某曾因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10月被判刑。此次所犯之罪,均系前罪判决宣告后发现的漏罪。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但二人均属前罪漏罪,依法应与前罪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严重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即构成犯罪。不法分子常以“刷单”“代付”为名,招募人员提供银行卡用于非法资金流转。此类行为常涉及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参与者不仅面临刑事追责,还将影响个人征信。

切勿因贪图小利出借、出售银行卡,更不得参与“跑分”等违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信用卡代还、套现等业务,否则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漳州融媒记者 许文彬 通讯员 蓝雅贞)

责任编辑:唐秀敏

相关阅读
最新漳州新闻 频道推荐
进入新闻频道新闻推荐
公示!这11家机构拟新增为福州长护险定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一周热点新闻
下载海湃客户端
关注海峡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