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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警惕!厦门一男子跳槽,却被罚了50万,就是因为…很多人不知道!

各位上班族们请火速上线,小编要开始搞事情了。

这事儿讲真非常重要,和你、我都密切相关,究竟是啥事儿?

小编先来问问你们,员工与单位签有《保密协议书》,离职之后未经允许到同类公司工作,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肿么?你说当然不用?恭喜你!你的回答很严重,可怕到会让你丢工作!赔巨额!吃一场大官司

小梁原是厦门一家公司的技术员,任职期间,和公司签了保密协议书。根据协议,双方约定① 小梁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非经公司事先同意,不直接或间接在任何企业(包含并不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企业)内担任职务;② 除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参与与公司业务项目相同或类似之生产或经营企业;③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与公司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

协议还约定,小梁若违反本协议义务,除返还已向公司领取的所有承担本协议约定义务的补偿费外,还应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小梁离开公司前一年工资收入的20倍。

要跳槽啦却遭遇百万索赔

2015年1月,小梁从公司离职,据悉,小梁2014年在公司的年工资收入近6万元,小梁离职后公司按约定陆续向他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但万万没想到2015年11月公司获悉小梁未经许可,于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另一家公司就职,新东家还为他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原公司发现小梁违反约定后,立即申请了劳动仲裁。

集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很快作出裁决,要求小梁应支付给公司违约金100万元,并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随后,小梁不服该仲裁裁决,又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

小梁

我并未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无需支付违约金。而且,我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没有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必要,若确实违反竞业限制约定,100万元违约金也过分畸高。另外,根据相关规定,约定违反竞业禁止的赔偿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整。

但公司坚持认为小梁在离职后不久到同类公司工作,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和公司的一致,因此,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约定。

此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存在过高的问题。因为小梁的违约行为给公司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就超过100万元,考虑到两年的竞业限制年限可能给公司带来高达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并不算高。

公司

看到这是不是你也挺闹心,这到底算不算违约,该不该赔呀?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小梁支付50万元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新东家为小梁缴纳社会保险费,应依法认定其与小梁存在劳动关系。而小梁的新东家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根据《保密协议书》的约定,小梁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依法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因此,法院根据小梁的过错程度、公司的实际损失情况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违约金为50万元。同时法院还要求小梁,应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作为吃瓜群众的你是不是也一脸懵逼,究竟什么是竞业限制?

想跳槽的人,和用人单位要注意什么?

身在职场的你务必要知道这些

竞业限制

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与此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原来如此,而本案中小梁与原单位签订有《保密协议书》其离职之后到与原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新单位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你以为这种事儿呀,真不用小题大做?那就大错特错了

厦门思明区法院曾审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设计师泄密,被判侵权赔钱 。

据原告鞋企起诉称,李先生曾担任该公司研发中心鞋业设计部设计专员、高级设计师、资深设计师等职务。然而,去年4月李先生辞职后不久,公司收到了一份举报材料。

举报人称,李先生离职后到公司的竞争对手处应聘时,将公司未上市的跑鞋设计图纸、产品方案及订货表现作为应聘材料提供给该公司。而这两家鞋企是竞争对手关系。

最终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李先生依法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公司损失3万元。

泄露公司机密是大事儿

快提醒你身边有想或正要辞职的朋友,这年头跳槽也是有风险的,要深思熟虑呀。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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