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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李晓平) 昨日,记者从我市出台的《厦门市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了解到,购买一手新能源汽车以及对新建的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投资给予地方财政补贴,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市外用户转移。

据了解,我市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由注册在本市的整车生产企业,或非本市整车生产企业在本市注册登记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领;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的价格按照扣除中央及我市补助后的价款支付。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行驶里程尚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办法》中的充换电设施的补贴对象为公用、专用(含公交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新建的公用、专用充电设备,按直流充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50元/千瓦给予补助;对新建的公用、专用换电设备,给予设备投资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标准不超过直流换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换电设施150元/千瓦。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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