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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汪女士2月22日18时许在福清市三山镇亲戚家里吃饭,其间差不多喝了两瓶红酒,21时许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回港头镇,途中为了躲避路边违停小车摔倒,起来后很生气,就打电话报警举报路边有违停小车。

福清市公安局港头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往现场,发现报案女司机汪某浑身散发着浓烈的酒味,状态不稳定,疑似醉驾。经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1.46毫克/100毫升,驾驶的电动摩托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属于机动车,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汪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民警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这里的“车”不仅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摩托车等,也包括两轮电动摩托车。饮酒后驾驶电动摩托车同样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涉嫌危险驾驶,属于违法行为。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明金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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