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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的案件。

2020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甘竹大桥甘蔗桥头路段时,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杨某带至闽侯县医院,在准备抽血检测时,杨某谎称去洗手间后逃至家中。民警在敲了一个小时的房门无效的情况下撬门而入,将杨某抓获。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杨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4.25mg/100ml,属醉酒。

经审理,闽侯法院认为,杨某具有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检查、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等从重处罚情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拘役3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案例点睛:

在醉驾案件中,逃避、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均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有:加速驶离、弃车逃离、临时更换座位等;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有:拒不开门窗、现场饮酒干扰检查、不配合酒精检测等;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有:采取辱骂、推搡等暴力手段妨碍执法行为等。实施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公安机关设卡检查时,公民应积极配合相关执法工作。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叶玲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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