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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司法院”修正“刑诉法”条款 抗告法院要自为裁定

华夏经纬网10月12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司法院”11日晚发布新闻稿,说明164次“院会”通过的修正“刑诉法”羁押抗告等条文内容;关于羁押抗告制度的改革,抗告法院若认为抗告有理由,在原裁定撤销的情况下,必须自为裁定。

据报道,“司法院”为保障审判中无辩护人的被告,有足够的卷证获知权,防止被告于侦查、审判及执行前逃亡,以及解决关于羁押抗告案件因上下级审间见解不一,抗告法院一再撤销发回,导致案件久悬不决等情况,11日召开第164次“院会”,决议通过修正“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413条等多条相关条文,也将于近日函请“行政院会”送“立法院”审议。

在羁押抗告制度改革部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13条“对有理由之抗告之裁定”条文内容写到,“抗告法院认为抗告有理由者,应以裁定将原裁定撤销;于有必要时,并自为裁定。”

不过,“司法院”认为羁押审查程序攸关被告人身自由重大权益,为避免上下级审间见解不一,抗告法院一再撤销发回,导致案件久悬不决,修正条文明定关于羁押、具保、责付、限制住居裁定的抗告,抗告法院认为抗告有理由者,应以裁定将原裁定撤销,并自为裁定,以利侦查、审判程序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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