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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侵权案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周科介绍,噪声污染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发生即无法逆转,长期处于高噪声环境下的居民,身心健康势必受影响。因此,对于噪声污染案件,更多强调的不是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而是采取降噪措施预防噪声污染的再次产生。

遭遇噪声污染,可投诉也可诉讼

在无锡高速公路噪声扰民案例中,隐藏在案件背后的争议还在于,该类居民区应适用何种环境噪声标准。

周科告诉记者,按照2008年《声环境质量标准》,农村居民聚集区等声环境敏感区域应适用1类标准,而铁路、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周围应适用4类标准。从司法实践看,通常都是先有村庄,后有高速公路,按照一般逻辑和公平原则,附近村民不应因高速公路的公共利益而损害自身利益,原来适用的1类标准也不应因高速公路建设而降为4类标准,除非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然而各相关部门建议和批准适用的环境噪声标准基本是最为宽松的4类标准,即将公路用地红线外50米作为噪声防护距离。这一普遍存在的现象,将可能导致司法在标准适用问题上难以定夺,需要顶层规划加以解决。

记者了解到,通过诉讼解决的噪声污染侵权案只有不到1%,大多数都是非诉渠道。陈迎介绍,常见的跳广场舞、邻里唱歌、工地施工等,市民往往选择进行投诉、通过行政执法来解决。高速公路噪声、电梯电机噪声、高压线变频噪声等公共设施运营导致的噪声污染,由于造成的损害具有公共性、持续性,且通过行政执法的渠道难以解决,选择进行诉讼是更为合适的。

李宗科告诉记者,该环境监察总队每年接到的市民投诉中,噪声污染占了大多数,其中施工噪声投诉最多,有两万余件。近年来,当地通过对工地设置隔声屏障以及源头审批控制的方式进行降噪处理。截至今年5月13日,共收到相关投诉8020件,同比下降12.9%。

(原题为《遭遇噪声污染,你该怎么办?》)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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