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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未怀孕证明 拒做亲子鉴定

在法庭上,王家八人一直声称小秋燕并非是王国宏的亲生女儿,因此没有资格参与遗产继承,更没有起诉的资格。他们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女性孕情诊断证明”,上面记载,在李丽与王国宏离婚前五天,医院诊断显示李丽并没有发现妊娠,因此八人认为离婚时李丽并没有怀孕。

但这显然与女性的生育常识不符,李丽与王国宏离婚不到六个月,小秋燕就已经出生,并且区妇幼保健院的妊娠档案显示,小秋燕是足月生产,生产时医院实施了剖腹产手术,这与王家八人提供的证据全然矛盾。

李丽称她知道这份诊断,当时因考虑到离婚后继续生育的问题,她便找了一个朋友代替她做了检查,在离婚协议中也写明了没有子女,但事实上离婚后两人依然共同生活,小秋燕的出生全程都有王国宏参与。

李丽将她怀孕期间的全部档案提交给法院,档案中全程都有王国宏的签字,而王国宏在档案中也是以李丽丈夫的身份出现。

鉴于双方存在分歧,小秋燕提出虽然父亲已经去世,无法做亲子鉴定,但可以对她与姑姑、叔叔等亲戚的关系进行亲缘鉴定,并且可以对档案中父亲的笔迹进行鉴定,从而判断自己与父亲的关系以及是否具有继承资格,但八人明确表示拒绝。

王家八人表示,他们之所以不同意进行亲缘鉴定及笔迹鉴定,是因为他们认为亲缘鉴定本身有风险,会对人身造成伤害,而且由于王国宏已经去世,鉴定是无法得出父女关系的结论的。而笔迹鉴定更是因为王国宏的去世而无法进行,因此两项鉴定都没有进行的必要。

经审理,法院一审认定,小秋燕系王国宏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小秋燕与八名被告共同享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小秋燕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对房屋进行折价分割,八被告拥有诉争房产,并应向小秋燕支付折价款54万余元。

八名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

出生时间不影响继承权

三中院民四庭法官高贵是本案二审的承办人,他表示,本案中小秋燕是否在父母离婚后出生,与她与王国宏是否系父女关系无关。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认定双方有亲子关系,但这一原则并没有被写入法律,而是属于婚生子女的推定情形。不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义务,因此只要小秋燕与王国宏存在父女关系,就可以享有继承权。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高贵法官认为,根据李丽提供的孕期档案,小秋燕是在孕后第41周生产的,因此可以推定李丽与王国宏在婚姻存续期间就已经怀孕。原被告双方虽然举出了相反的证据,但王家八人提供的诊断证明显然与常识不符,不足以反驳小秋燕提供的证据。小秋燕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王家八人的证据,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达到了证明标准。

而王家八人经法院释明后仍拒绝进行亲缘鉴定,就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而王国宏的去世也并非是笔迹鉴定无法进行的理由,因此法院无法采信王家八人的主张。

因此,三中院二审驳回八人的上诉,维持原判。高贵法官表示,小秋燕可以选择确认房屋所有权,也可以请求法院对遗产依法进行分割,法院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裁判。而小秋燕因提出分割财产,故法院判决其余八被告给付其房屋折价款54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刘苏雅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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