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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市委原书记王爱民受贿问题的部分细节日前得以公布:其下属、巨鹿县委原书记王志伟为谋取升迁,先后分4次亲手送给其4张银行卡共计230万元,而王志伟被查前也未能“更进一步”。

另据王志伟的司机介绍,在王志伟塞给王爱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卡之后,王爱民还对王志伟有过刁难。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12月23日发布的王志伟行贿、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上述案情。

据王志伟行贿、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审理高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志伟犯行贿罪、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冀0127刑初3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志伟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已退缴在案的涉案20万元受贿款项,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原审被告人王志伟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3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志伟行贿问题由王爱民案牵出

邢台市巨鹿县

邢台市巨鹿县

原判认定,王志伟在担任邢台市巨鹿县委书记期间,2012年在邢台市政府换届期间,其被上级确定为拟提拔人选,为此被告人多次找到时任邢台市委书记的王某1,请求王某1帮助其进入邢台市政府班子或者到省直机关工作,将职务由正处级调整为副厅级,并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分四次送给王某1四张银行卡。该四张银行卡是王志伟指示其弟弟王某2开户办理,卡内金额共计人民币230万元。王某1答应有合适机会时会帮助王志伟调整职务。

综合王志伟行贿、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及官方权威报道,“王某1”即邢台市委原书记王爱民。

据王志伟行贿、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王志伟从2012年开始分4次将银行卡亲手交给王爱民。它们依次是:

2012年邢台市政府、人大、政协三套班子换届期间,王志伟被确定为拟提拔人选,为了能在换届中得到王某1的支持,将自己调整到合适的职务领导岗位上,王志伟于2012年10月在王某1办公室送给王某1一张存有100万元的银行卡。

2013年3月,邢台市的换届工作已基本结束,王志伟为了让王某1继续关注自己的职务调整,又送给王某1一张存有20万元的银行卡,以提醒王某1调整干部时对其继续予以关注。

2013年8月,邢台市换届工作结束后,王志伟未被调整进邢台市政府班子,为了让王某1帮助其到省直机关工作,王志伟在王某1办公室再次送给王某1一张存有100万元的银行卡。

2013年12月,被告人借临近春节看望王某1之机,送给王某1一张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以提醒王某1继续关注自己职务调整之事。

王爱民对王志伟的行贿细节留有印象。

譬如,王爱民记得,大概在2012年10月、11月份的一天,王志伟到他的办公室汇报工作,“我和他谈话时间不长,他就送给了我一个装有东西的半截牛皮纸信封,他告诉我,送给的是一张银行卡,该卡户名是他弟弟王某2,我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之后,他就离开了我的办公室。后我打开牛皮纸信封看了看,内装一张银行卡和一张银行开卡业务回单,这张银行回单上显示卡里的金额是100万元,回单上还有手写的密码,密码我现在记不清了,我看到这张卡的金额是100万元,心想这个数额太大,以后有机会时退给王志伟,于是我就在半截牛皮纸信封上写了一个‘还’字,但最终也没退。”

王志伟行贿、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人王志伟的以上行贿事实因王某1的受贿事实被侦查而案发。其所涉案行贿款项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已被追缴。

上述230万元只是王爱民的受贿问题中的冰山一角。

2016年6月,河北石家庄市检察院曾通报了王爱民的贪贿案件案情:王爱民在任廊坊市市长、邢台市委书记的十年间,为他人在项目建设、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收受他人给予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00余万元,另有33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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