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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家住西三旗的李爱梅(化名)被小区内一条流浪狗咬伤,李爱梅随即将这条流浪狗的喂养者邻居方芳(化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5500元。方芳表示,自己没有饲养这只流浪狗,只是经常喂它。一审法院判决方芳赔偿李爱梅1600余元,方芳不服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方芳和伤人的狗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方芳应对伤人之狗负有约束和管理的责任,一中院最终二审驳回方芳的起诉,维持原判。

李爱梅和方芳系邻居关系,居住在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东一里小区。2016年9月5日晚,李爱梅被小区内一条狗咬致左小腿外侧受伤。此后,李爱梅花费医药费1400余元。

李爱梅认为,伤人之狗为方芳所养,其向法院起诉方芳,要求方芳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等各类费用5500元,并承担李爱梅狂犬病潜伏期发作造成的一切损失。

一审期间,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伤人之狗是否为方芳饲养,李爱梅认为该狗系方芳所饲养,饲养地点在方芳的储藏室及附近。方芳在庭审中陈述,咬伤李爱梅之狗2015年年底来到其所在小区后,常在小区内出没,伤人之狗除了她在喂食,还有其他邻居在喂,但方芳未向法庭提交其他喂养人信息及证据。

法院调查发现,方芳和其家人在楼下喂养咬伤李爱梅的狗达半年之久,并给伤人之狗命名,伤人之狗晚上栖息在楼下,没有看到其他人喂养此狗。法院认定咬伤李爱梅之狗原系流浪狗,方芳和其家人长期喂养此狗,并收留其所生小狗。

一审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伤人之狗是流浪狗,但方芳及其家人长期喂食,与伤人之狗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此狗伤人后,方芳作为此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方芳饲养、收留流浪狗,属于爱心行为,并无过错,但因饲养和收留,同时产生对狗管理和约束之相应责任。因未尽到上述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应该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形,认为方芳应对李爱梅就狗咬人一事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600余元。对于李爱梅要求方芳承担狂犬病发作造成一切损失之诉讼请求,由于该事实尚未发生,且无损失具体数额,李爱梅应待该损失实际发生时另行主张。

方芳不服一审判决,向一中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方芳表示,伤人之狗是流浪狗,她与该条狗之间并没有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她没有看到被上诉人被狗咬,也没有看到伤口。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二审中,方芳向一中院提供了多份证人证言,证明该狗确实是流浪狗,有多人喂养,并没有与该狗形成饲养关系。但上述证人中,仅一人出庭接受了质询。一中院最终认可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最终驳回方芳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本报记者 杨琳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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