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10月14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林海 陈冬珍) 近日,莆田11岁的同同(化名)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到手机店买了一款价值近800元的步步高智能手机。家长发现后认为手机店不顾消费者是否成年就将手机出售,要求手机店退货,但遭到了商家拒绝。家长只好向当地工商部门反映此事。
趁家长不在花近800元买手机
同同住在荔城区新度镇,今年刚满11周岁,还在读小学,因为看到邻居小朋友常拿手机玩游戏、看视频,也去拿家人的手机玩,还吵着父母给自己也买一部手机,但一直没有如愿。
10月5日,见父母不在家,同同私自拿了家里的钱,到新度镇天妃路一家手机店买了一部步步高智能手机,价格798元。10月6日中午,同同的母亲郑女士发现儿子拿着一部新手机在玩,询问后才得知手机是孩子自己买的。气愤之余,郑女士带着手机和发票到手机店退货,却遭到了店家的拒绝。
店家表示,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不存在强买强卖行为,所以不能退货。“小学生自制力差,使用手机会影响孩子的学习。”郑女士认为,店家在孩子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向孩子出售手机,本来就不妥,现在监护人要求退货,店家理应退货。
协商无果后,郑女士只好向当地工商部门反映了此事。
律师:未成年人大宗消费行为无效
那么,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的行为是否有效呢?记者咨询了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培水。
“一定年龄的孩子买一些生活、学习用品是可以的,但背着家长购买大宗物品显然已超出其能力范围,因此,孩子私自购买手机的行为应该是无效的。”范律师表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郑女士的儿子还是小学生,手机非必需品,应由家长购买或家长同意后购买。所以,当监护人提出退款要求时,商家应该退款。
最终,经工商部门调解及双方协商后,郑女士退回手机,商家退款700元。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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