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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厦门遗弃犬只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狂犬病科普常识

台海网5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林毅彬 吕寒伟/文)养狗需要办理哪些证件?哪些场所狗不能进?不想养了要送人,怎么处理?狗狗死了,该怎么办……

昨日,本报专题报道了养狗市民积极办证的火爆场面,并向广大市民征集意见。不少市民看到报道后纷纷提出困惑、发表意见和建议,导报热线持续火爆。导报记者将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采访了市城管执法部门,为您总结出“养狗十大问答”。

1、证件如何办理?

答: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办理养犬手续要经过5道程序:1、带上您的爱犬,到莲前西路115号1楼的厦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2、带上户口簿、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犬只近期彩照,还有所在居委会出具的独户居住证明材料,到所属区公安分局办证点提交申请;3、经过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缴纳相关费用;4、带上缴费凭证,回到厦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为爱犬植入身份识别芯片;5、带上植入芯片的相关证明到公安部门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2、没办证会被处罚吗?

答: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狗狗是否要定期打防疫针?

答:养犬人应定期持《犬类免疫证》,带上爱犬,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两次接种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如果没有定期免疫,可以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伪造、买卖养犬有关证件,会受什么处罚?

答: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犬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5、狗狗跟主人搬家了、送人了、丢了该怎么办?

答:准养犬死亡、丢失、随单位或个人迁徙或是长成大型犬的,养犬人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15日内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变更或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把准养犬转让给别人饲养,也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会被视同无证养犬。

6、哪些地方禁止带狗进入?

答:1、公共交通工具(个人包租的除外);2、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3、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犬类表演、展览场所除外);4、医院、候车(船、机)厅、商店、集贸市场、餐厅、酒店等公共场所。

如果违反前述4项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养犬登记证,对犬只予以没收。此外,公园管理单位、社会团体、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自行确定禁止或限制携带犬只进入本单位管理的场所,并在显著位置明示。

7、岛内可以养狗来出售吗?

答:目前,岛内范围禁止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和销售,如果违反规定,犬只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8、哪些狗狗不能带到户外活动?

答:除了禁止饲养的犬类之外,有四种类型的狗不能带到户外:1、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饲养的犬只;2、中转运输的犬只;3、尚未按规定办妥养犬登记证的犬只;4、除残疾人携带的导盲犬、助残犬之外的大型犬。

但如果因登记、检疫、免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带前款规定的犬只到户外的,应将犬只装在笼内、袋内或为犬只戴嘴套、佩束犬链牵领。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养犬登记证,对犬只予以没收。此外,违规饲养烈性犬,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不想养或狗狗死了,要如何处置?

答:如果不想继续养狗了,要送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收容和处置。遗弃犬只,将被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如果犬只死亡,养犬人应及时报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由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不得私自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剥皮、食用、出售。被病犬分泌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应及时有效消毒。如果遗弃或私自处理犬只尸体的,将被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10、发现流浪狗和违法养犬,要怎么做?

答:应尽快拨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电话:12319、5051946进行举报。如果出现养犬扰民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被收容、没收的犬只一律交由养犬执法办公室犬只临时安置点登记暂养,不能查明犬主或养犬人的,在7日内无人认领,即按无主犬处置。处置方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如果犬只有严重疾病,将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如发现疑似狂犬病犬时,将及时通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迅速采取措施。

据悉,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门成立了养犬管理执法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下设养犬管理执法队、犬只处理中心等部门。将重点对流浪犬、无主犬、烈性犬、伤人犬等违规犬只进行整治,一经发现,即依法予以收容没收。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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