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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8月20日讯 (海都记者 袁丽群)日前,省司法厅、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公布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定价项目目录的通知》,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3年。

通知中明确,公证机构依法提供证明民事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等主要公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管理,下浮不限,具体公证服务项目和最高收费标准,可登录省物价局网站查询。

通知明确,各公证机构可以在规定的收费范围内,根据公证服务的实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最高收费标准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等收费。

此外,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应签订公证服务协议书或公证服务承诺书,载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出具合法票据,提供费用清单。

同时,在公证办理过程中,因公证机构原因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用全额退还;由于双方的责任导致终止或撤销公证的,根据实际已经发生的工作量及双方责任大小等情况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因当事人提供伪证、举证不实,或当事人不领取已经出具的公证书,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用不予退还。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20元;已审查的,按标准减半收费。

通知还明确,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确有经济困难的,可酌情减免。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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