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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3月14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肖丹)近日,省、市环保局对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监控总排口的COD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管路被人为断开,连接总排口的一端被人为封口,致使自动监测设备无法抽取总排口废水;连接监测分析仪的一端插入一瓶装有水样的矿泉水瓶中,从中取样监测;样品消解加热温度和加热时间设置低于正常值。检查同时发现该公司用消防管道连接一根软管,将消防水排入处理设施气浮池稀释污水。

福州市环保局对企业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企业存在“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设施采样口装置进行变动操作”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将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将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目前公安机关已受理案件。□案例点睛

本案中,企业除变更为矿泉水瓶中取样外,还人为对采样管路进行封口,可以推断并非短期行为,具有长期实施的主观动机。因此,套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即“弄虚作假”的规定处理。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和“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等情形。而该企业行为符合“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修改”的情形,并有超标排污行为。因此,企业行为涉嫌“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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