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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某公司老总马某因拖欠16名工人工资总计28万元,并采取更换电话号码等方式躲避、藏匿。近日,福州仓山法院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千元。

据查,2013年6月份起,马某陆续拖欠李某某等17名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2014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离开福州返回河南老家。期间,工人多次与马某电话联系要求支付薪酬,其仍未能支付。2015年17名工人向仓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投诉马某拖欠民工工资。马某仍旧故意更换联系方式。当年4月,马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仓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正值农民工工资兑付高峰期,法官提醒,故意拖欠劳动报酬不仅不能“赖”掉债务,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且拖欠劳动报酬者承担刑事责任后并不免除其支付义务,司法机关还会穷尽一切制裁手段,强制执行其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并责令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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