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月5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刘宏振)2016年10月,罗源县起步镇村民张某,因涉嫌非法占用林地主动到罗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现已被取保候审。
2016年9月中旬,罗源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罗源县起步镇一山场有人占用林地。罗源森林公安立即组织民警前往现场调查。
经查,2016年6月,罗源县起步镇村民张某以每亩80元的价格,向村里五户村民承包了该村一山场准备种香菇。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于2016年8月中旬至9月初,雇人用机械平整土地准备建设香菇棚。
经鉴定,张某非法占用林地13.65亩。经动员规劝,张某于2016年10月底向警方投案自首。张某对其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用林地供认不讳,现已被取保候审。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点睛: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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