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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陈女士与白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陈女士将自家一楼的一间空房出租给白先生经营饭店。可是,此后白先生这家饭店厨房里的油烟和噪声影响了住在相邻楼房的李先生家的生活,导致他家无法开窗。双方多次沟通,但没有解决问题。

李先生提起诉讼,要求白先生及陈女士将房屋的性质恢复为住宅并承担其因环境污染受到的损失。最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白先生一次性补偿李先生3000元。

案例点睛: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一般而言,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经过与自身所处的同一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的同意。

本案中,李先生虽系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但其主张改变房屋性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且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因此也可以视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白先生将住房改变为经营性住房未经他同意,他有权要求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榕房法)

责任编辑:郑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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