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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计生办出纳私开支票取现金 挪用公款38万余元获刑

海峡网4月4日讯 (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谢文霞) 3月30日,霞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即被告人许某某挪用公款案。霞浦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查,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9月13日间,被告人许某某在担任霞浦县下浒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简称计生办)出纳期间,利用其经手、保管该计生办经费的职务便利,通过私自开具支票支取现金、借单位报销费用之机,多开支取现金数额等方式,多次挪用该计生办经费用于偿还债务和家庭生活开支。至案发,被告人许某某累计挪用公款人民币384054.23元未归还。

当日,受该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宗和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霞浦县监察委员会、各乡镇均组织干部、职工参与该案旁听。

据检察官介绍,该案对全市公诉机关处理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具有极大借鉴意义。案件移送前,霞浦县检察院公诉科就已提前介入案件,在证据收集方面提出可行指导意见,经过全面审查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等一系列工作,该案仅耗时12天便完成案件审查起诉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为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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