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海峡网>新闻中心>国内频道>社会新闻
分享

协商无果,狗狗主人已向法院起诉

“狗没拴链子,突然就窜了过来,刹车都来不及。”皮先生回忆,事发当天,他经过斑马线时特意观察了两边行人,也看到一条狗在朱女士身边打转,但当他冲过斑马线时,却发现狗往车轮底下蹿去。“我当时还是采取了紧急措施,但也冲出去十几米远。”

皮先生称,由于当时围观的人较多,他也一时弄不清情况,就报了警。朱女士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警方认定皮先生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之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勘查现场后表示可以理赔2000元,但朱女士不同意。由于朱女士坚持要救狗,皮先生则希望“按(保险)正常程序”处理,结果协商无果。

“已经是按市场最高价值进行理赔了。”2月12日下午,皮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经理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动物的损伤赔偿是按财产损失进行理赔,至于动物主人为此花费的其它费用,并不在理赔范围之内。“也没办法衡量。”该经理称,保险的功能主要是损失补偿,而非“了难”。朱女士为此所花的医药费,他建议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

“其实我也理解朱女士的心情,但为此花费高额医药费也没必要。”皮先生说,自己对撞伤朱女士的爱犬一事不回避责任,但希望能在合法框架内解决问题。

朱女士则认为,自己确实花了医药费,而且责任在皮先生一方,如果皮先生一直不愿承担,她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目前,朱女士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列为财产损失应该是于法有据的。”2月12日下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责: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李健说,另外,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财产损失是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因此,若肇事人对宠物救治金额远大于购买金额不服也可提出异议,双方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记者吴和健

责任编辑:肖舒

最新社会新闻 频道推荐
进入新闻频道新闻推荐
暖心服务助力在闽台胞融入“新家园”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一周热点新闻
下载海湃客户端
关注海峡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