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 李庆:我们在法庭调查当中,向被告询问他的一个结账的流程,究竟是怎样子的,那么被告的回答呢,因为他们是一个小超市,他们从来不计算利润的,就是卖多少算多少,我们认为这个是不太符合常理的。
录像小票都缺失 超市终败诉
要监控,王先生购物的那段录像不见了,要小票或盘点清单,超市又说他们没有,这眼看就成了无头案。不过,做生意连利润都不算,这不能不让人心生疑虑,那么,超市真的没法提供购物小票?没有留存电脑记录的吗?
为了验证被告的说法,法院在庭下安排了一名工作人员,到被告经营的超市进行了消费,在结账时,惠先生对购买的商品进行了扫码,并在购买者的要求下提供了消费小票。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 李庆:那么在3000多元的一个消费当中,相对于这个超市来说是一个比较大额的消费当中,却无法提供任何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这个是不符合常识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本案而言,虽然由原告提出主张,但超市的举证能力显然强于作为普通消费者的王先生,所以,由超市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说明王先生到底是如何消费了3200元的具体事实,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 李庆:超市这一方呢,在整个庭审过程当中,始终没有办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我们认为就这一块,超市应该承担一个举证不能的一个法律后果。
2014年10月29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 李庆:被告朱丹明惠先生妻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冠涛不当得利款3168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丹明惠先生妻子负担。
一审过后,被告超市的惠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超市陈述说王先生当时是买了两箱酒、两条烟,酒是金六福酒,烟是中华香烟,总价为3316元,打完折后是3200元。这与超市在一审中所说的购买了苏烟、口香糖等陈述不同,当法官质证时,超市也依然拿不出任何证据来佐证他的说法。2015年5月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实这起纠纷中,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交出强有力的关键证据,而法庭两次判决更多考虑的是双方的举证能力,从实际效果上保护了作为消费者的一方。现实生活中,便利的新型消费形式和法律纠纷总是纠结在一起的。
提醒消费者
在消费现场双方认真核对消费金额、多提醒多沟通,同时保留好购物小票、监控等关键证据,只要多一份细心少一点侥幸,莫名的消费单将不会再出现。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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