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8月23日讯(海都记者 林养东 辛辉) 日前,莆田市荔城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
2013年底,柯某为林某介绍生意,让蒋某从林某处订购海鲜。林某无经营海鲜批发的能力和设备,都从专门从事海鲜产品销售的吴某处订购,再卖给蒋某,赚取差价。这样一来,蒋某觉得价格太贵,订购三次后便不再向林某订货。
为此,林某非常不满,带着陈某、黄某(携带长15厘米的匕首)、同案人“小郑”(另案处理),向蒋某索要30万元,并进行殴打和胁迫,迫使他答应。
荔城法院一审判处林某、黄某有期徒刑4年9个月,罚金10000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4年3个月,罚金10000元。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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