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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8月18日讯(海都报记者 陈丽明)昨日,海都记者从秀屿区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莆田市荔城区水务局项目办原主任李国富涉嫌受贿罪一案,秀屿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国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3万元。

经查,李国富在担任莆田市荔城区水务局水利工程建设股副股长、水利工程管理股股长、一般干部、项目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285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国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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