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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下,合股经营金属提炼加工厂。其间,还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28多吨废酸溶液倾倒至其厂房附近租用的土坑池内。日前,福安市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三名合股人陶甲(化名)、张乙(化名)、张丙(化名)依法提起公诉。

据悉,2016年1月20日,福安市环境保护局在“清水蓝天”专项行动中发现一金属提炼加工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遂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鉴定,该废酸溶液PH值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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