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9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彭晓春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彭晓春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追缴在案的彭晓春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6年下半年至2025年3月,被告人彭晓春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委副书记、柳东新区党工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政策研究室主任,贺州市委书记,百色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款项拨付、项目核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3亿余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晓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彭晓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违法所得财物及孳息部分追缴到案,其中彭晓春个人实际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彭晓春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彭晓春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责任编辑:吴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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