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漳州一小区电梯井被占用 34名业主讨说法打赢官司
海峡网8月17日讯 (东南网通讯员 叶勇前 彭满荣) 漳州市区天福园小区12栋一楼业主,占用小区公共电梯井,造成小区其他业主无法申请安装电梯,住在同一栋的业主朱某等34人向芗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恢复天福园12幢B单元一层的电梯井设计原状,即打开电梯位与楼梯通道相连的门墙、电梯位的地板填平铺好。被告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介绍,原告朱某等34人属于漳州市区胜利东路50号天福园12幢A、B单元房屋的部分业主,在2003年向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房屋时,因该幢房屋审批设计图有预留电梯井,当时由于从减少费用及安全考虑没有安装电梯,购房时在《承诺书》上签字:同意不设电梯。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房屋平面图及房屋所有权证内均体现配有电梯井,且该电梯位置与房屋的楼梯通道位置相连。由于没有安装电梯,导致此电梯井散失了该功能。
2006年,被告杨某购买天福园一楼店面和二层房屋后,将该一、二层电梯井利用作为楼梯和二层储物间。2016年该楼业主因B单元一层电梯位置被被告杨某的店面占用而无法申请安装电梯,要求被告杨某恢复电梯井原状遭到拒绝。2018年1月,该幢房屋的34位业主在与被告协商无效的情况下,诉至芗城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该电梯通道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共通道,作为使用者均不得违反规定,改变其作为楼梯的功能、用途。被告杨某封闭了B单元一层的电梯井与楼梯相连的通道,擅自改变该电梯位作为公共通道的功能,侵犯了业主的物权,应予恢复原状。因调解无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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