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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交通违法可跨省异地处理

公安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厦门日报讯(记者 许晓婷 黄璜)昨日,记者从“福建交警微发布”公众号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包括保障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明确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等六大方面内容,新《程序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则允许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这项措施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将于6月底在全国全面实施。此外,新规还将实行违法行为信息的转移制度,也就是说,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

此外,新规还完善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此外,新规还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如明确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与此同时,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新规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缩短到五日,同时拓展告知渠道,包括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而在原有直接送达基础上,新规还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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