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门3名游客在旅途中受伤 “途牛”被判赔72万
厦门网讯 据海峡导报报道(记者陈捷通讯员思法)游客在旅行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旅行社要不要赔偿?近日,导报记者从思明区人民法院获悉,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因未能保障旅游安全,被判赔偿厦门3名游客72万余元。
经查,事故发生前,朱女士、陈女士和朱先生等三人向途牛厦门分公司购买了大金湖、寨下大峡谷、上清溪动车2日游旅行套餐。随后,朱女士等三人前往旅行。
就在行程即将结束时,意外发生了。2015年5月20日,朱女士等三人搭乘途牛安排的车辆前往火车站,途中与相向而来的货车相撞,事故致朱女士等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交警认定,这起事故由肇事的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而受害游客朱女士等三人不负事故责任。
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朱女士等三人中,一人曾被下病危通知,属于九级附加二处十级伤,另有一人为十级附加十级伤残等级。
事发后,朱女士等三人将途牛告上法院,索赔三人经济损失137万余元。三名原告起诉认为,厦门途牛未能保障游客安全,使用没有旅游车资质的私家车接送,应支付3人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00多万元。
面对高额索赔,被告厦门途牛答辩说,这起案件是交通事故,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途牛认为,他们与侵权责任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因为他们安排的接送人员没有过错。 近日,思明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确保原告的旅游安全。本案3位原告在旅游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人身遭受损害,有权基于旅游合同关系向被告主张赔偿。因此,思明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的大部分诉求,要求途牛向朱女士等三名游客赔偿72万余元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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