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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在台湾有妻儿却自称“未婚” 在厦门娶妻生子

他在台湾有老婆有子女,却在厦门与别的女人同居生子,还隐瞒已婚的事实,自称“未婚”,又在厦门登记结婚。

台海网5月2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实习生 吴雅婕 通讯员 飞扬/文 陶小莫/漫画)近日,张老汉(化名)的台湾妻子发现丈夫重婚的情况后,向厦门市海沧区法院递交起诉书,请求法院确认张老汉在厦门的婚姻无效。

据了解,张老汉和他的台湾妻子同龄,今年都已经79岁了,但是,他在厦门再找的女子却只有42岁,比他年轻了37岁。

台湾妻子:在厦重婚 婚姻无效

据张老汉在台湾的“原配”妻子张太太起诉称,她和张老汉结婚已经将近60年了,双方在台湾地区于195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现在子女均已成年,都在台湾生活。他们双方的婚姻关系至今仍存在。

后来,张老汉来大陆经商,于1995年与女子小林(化名)同居,并于1999年生育一个儿子。2001年,张老汉又以“多米尼加共和国,张某某”的名义与小林在厦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并填写审批表。当时,张老汉隐瞒了自己在台湾已结婚有配偶的事实,在审批表上婚姻状况填写为“未婚”,因此取得了结婚证。

近日,张太太发现丈夫在厦门重婚后,就向厦门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将张老汉及小林一起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丈夫与小林的婚姻关系无效。

厦门妻子:孩子还小 不宜无效

本案当中,张老汉夫妻二人是台湾地区居民,由于本案为涉台纠纷,小林是厦门居民,属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海沧法院集中管辖的涉台案件。因此,海沧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开庭时,张老汉并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开庭后法院对其传唤询问时,他对张太太的诉求表示“无异议”。

小林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小林主张说,因为她还有未成年的儿子,从未成年人成长利益考虑,不宜宣告婚姻无效。因此,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违法婚姻 自始无效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张老汉与张太太在台湾地区登记结婚,在本案审理时婚姻关系仍存续。而张老汉以“多米尼加共和国,张某某”名义与小林申请结婚登记,并以虚假的婚姻状况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批并取得结婚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其登记行为自始无效,属无效婚姻。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张太太的诉求,宣告被告张老汉与小林的婚姻无效。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四种情形婚姻无效

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此外,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针对涉嫌重婚的行为,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重婚者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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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娶妻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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