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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到某旅行社依法核查,发现该旅行社未与游客协商一致,擅自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违法所得为740元。

该旅行社未与游客协商一致、擅自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该旅行社改正,并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40元,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子彧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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