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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周和小王签订一份合同,并约定“订金”为10万元。小周支付该款项后,小王到期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此,小周要求小王双倍返还已付“订金”,小王予以拒绝。小周要求小王支付20万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姚雪薇:在实务中,常有当事人对“订金”和“定金”分不清楚。“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而“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无上述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小周支付的仅为“订金”,而非“定金”,故其要求小王双倍返还缺乏法律依据。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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