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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依伯住在某小区3号楼8层,因小区建成时间较早,并未配备电梯,张依伯每天上下楼多有不便。按照相关政策,该小区可以加装电梯,张依伯对此十分高兴。

起先3号楼全体业主都已签字同意加装电梯,可开始施工后,一楼的两户人家以加装电梯影响通风采光为由,阻止施工。其他业主与这两户人家多番协商未果,这下张依伯不知该如何是好。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林子能律师解析: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原《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民法典》生效后,相关规定变更为,“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从“双三分之二”同意变成了“双三分之二的双四分之三”同意即可,降低了业主表决同意人数及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的要求。

本案中,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依伯等业主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加装电梯,要求一楼住户停止阻挠和妨碍。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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