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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高某拥有驾照,借好友丁某的汽车去相亲。高某驾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不慎撞到前方冯某的车辆。冯某要求高某、丁某承担赔偿责任。高某称此车非其所有,丁某称其非实际驾驶人,二人推诿,产生争议。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黄开捷:根据民法典规定,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比如提供的车辆存在缺陷而导致交通事故,将车辆出借给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人、醉酒的使用人等情形,则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高某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应承担相关法律后果;丁某作为出借方,不存在将车辆出借给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人、醉酒的使用人等情形,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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