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问题整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日前,福建省泉州市委、市政府出台《泉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问题整改督办和问责移送暂行规定》,明确运用督办和问责措施,形成“12426”工作机制,压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全力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紧盯“一类问题”
据悉,该《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和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各类园区管理机构,下同)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问题整改工作中的督办和问责移送。
《暂行规定》明确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责罚相当、失职追责、惩教结合”的原则,盯市级以上(含市级)安全生产巡查、大检查和各类专项整治、专项检查、考核督查等工作中,所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施督办和问责移送。
压实“两项责任”
该《暂行规定》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问题整改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对公共区域隐患问题整改承担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责任人分别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直接责任。
运用“四种督办形式”
据了解,该《暂行规定》明确了隐患问题整改督办的方式主要包括通报、专项督办、约谈、挂牌督办等,督办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其它督办方式。其中,适用通报情形13种、专项督办或约谈情形8种、挂牌督办情形5种。
明确“两种问责移送情形”
根据该《暂行规定》,全市在隐患问题整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整改责任或督促整改责任,导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市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关效能建设部门,或相关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进行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统筹“六大机制”
此外,该《暂行规定》还明确了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建立健全隐患问题整改工作会商、公开曝光、情况反馈、尽职免责、容错纠错和综合考核等六项机制,加强全市隐患问题整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将被采取督办或问责移送措施的,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等工作中扣分范畴,推动隐患问题整改高效有序落实。
责任编辑: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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