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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组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

将司法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

优化市县审计部门职责

将相关部门的重大项目稽察、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部门。

组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将相关部门的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监督检查、专利管理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

组建市医疗保障部门

将相关部门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医疗保障部门,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县级医疗保障部门作为市级医疗保障部门的派出机构。

市县机构改革对因地制宜设置机构提出哪些要求?

▲这次进行调整的以及未调整的市县党政部门及其职能,都要与省委和省政府机构职能基本保持一致。

▲涉及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重点领域新组建机构,要上下一致抓好落实。

▲在此基础上,允许市县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特点,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

▲市县要加大机构职能整合归并力度,加大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力度,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市县要在规定限额内确定机构数量、名称、排序,宜大则大、宜小则小,既允许“一对多”,由一个机构承接多个上级机构的任务;也允许“多对一”,由不同机构向同一个上级机构请示汇报,使市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更加符合实际、科学合理、更有效率。

如何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

市县要夯实基层基础,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推动治理重心下移,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的原则,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乡镇(街道),强化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证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

基层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调配必须面向人民群众、符合基层事务特点,不简单照搬上级机关设置模式。要适应乡镇(街道)工作特点和便民服务需要,整合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职能, 综合设置机构,经济发达镇等规模较大的乡镇可设置6个内设机构,一般乡镇设置3个左右。统筹各类编制资源,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从严控制上级部门从乡镇(街道)上收行政和事业编制。

理顺县级部门与乡镇(街道)关系,把条的管理和块的治理协同起来。县级部门要依法履职,强化专业性管理。乡镇(街道)工作重心要转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来。

市县机构改革对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哪些要求?

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综合执法队伍。结合实际实行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继续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

减少执法层级,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县(市、区)执法主管部门与执法队伍实行“局队合一”的执法体制,统一以主管部门名义执法,压实主管部门对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加强队伍建设的责任。除环保监测监察等明确规定实施垂直管理的机构外,其他均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将综合行政执法向乡镇等基层延伸,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建立乡镇综合检查与县级专业执法协调配合机制。

全面清理清退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市县机构改革对深化人大、政协机构改革和群团组织改革提出了哪些要求?

人大、政协机构改革方面

健全市县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整合市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职责,更好发挥市县人大职能作用。

推进人民政协履职能力建设,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优化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整合市县政协相关委员会职责,更好发挥市县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

群团组织改革方面

▲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群团工作的制度,着力解决“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等问题,推动群团组织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优化管理模式,创新运行机制,探索群团组织机关综合设置,促进党政机构同群团组织功能有机衔接。

▲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承担适合其承担的公共职能,增强群团组织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群众功能,更好发挥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坚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层,将力量配备、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更好适应基层和群众需要。

市县机构改革对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提出了哪些要求?

▲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整合党校和行政学院、党史研究机构和地方志机构。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纳入市县党政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同步实施。

▲将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全面清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按照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实行综合设置的原则,区分情况推进改革。

▲党委和政府直属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并入相关党政机构。

▲确需单设为行政机构的,整合相同相近的行政职能,在精简的基础上综合设置,计入机构限额。

▲改革后保留设置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再称“委、办、局”。

▲今后,除行政执法机构按中央部署推进改革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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