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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8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林霞)福建全国人大代表洪波等31名代表联名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议案。

议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施行已15年,现行部分规定已难以适应新时代要求,监督形式柔性有余、刚性不足,以至于许多条款长期处于休眠状态。在立法框架方面,以大监督为导向将七种监督形式杂糅于一部《监督法》中,导致人大监督权实践重点和重心的失焦;在立法技术层面,存在条文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无任何的法律责任条款、人大监督权启动难等固有的缺陷。

洪波等代表建议,要提高《监督法》之法律位阶,再以分部门立法模式构建人大监督权实践的新局面。要在保持大会全体会议或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定权不变的情况下,降低动议权门槛,为激活特定问题调查权奠定基础。要建立双轨制的特定问题调查权制度,一般性(经常性)调查权可由常设的专门委员会依职权启动,但根据调查报告形成的任何有强制力的决议或决定,应当由人大常委会作出。要改变委员长(主任)会议对启动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权的提交审议决定权,增设一定人数的代表作为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权的法定动议主体。要增设“法律责任”章节,强化人大监督的刚性,扩充监督对象,因应权力结构调整的新局面。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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