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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草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该法所称社区矫正对象,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为增强可操作性,草案从五方面细化社区矫正程序性规则:明确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明确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程序;对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接收等程序作细化规定;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考核奖惩,以及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情形时的衔接配合程序;对解除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终止等程序作了相关规定。

据了解,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十余年来,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31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61万人,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70万人。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

社区矫正法草案共分总则、实施程序、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附则共六章五十五条。

草案明确了监督管理措施,社区矫正对象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草案规定,除因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情况予以保密。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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