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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打折”加油卡 诈骗1.4亿元

法制晚报讯 虚构与中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有内部合作关系,能够以低折扣价格购得加油卡,然后再以9.8折的价格卖出去,从中赚取差价,微分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骗取11名被害人约1.4亿元。

近日,《法制晚报》记者获悉,三中院认定其系个人犯罪,且查明其拿到的被害人合同款项后仅有450万元用于投资但后续并没有实际经营,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指控 虚构与中石化合作关系骗取1.4亿元

据北京市三分检指控,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间,微分时代(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在本市朝阳区,以该公司的名义,虚构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有合作关系,能以折扣价格购得加油卡的事实,以能够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签订加油卡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的方式,骗取牛某、郭某、李某等11名被害人1.4亿元。

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马某在本市朝阳区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供述 此案系单位犯罪而非马某个人行为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庭审时,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对于合同诈骗罪这一罪名不认可。

马某的辩护人认为,此案系单位犯罪,起诉书指控的合同诈骗行为是单位行为,而非马某个人行为,马某没有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亦不具有非法占有投资人财产的故意,因此他认为,马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马某具备自首情节,系初犯,且积极退赃,故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据马某此前在公安机关供述时曾交代,他自称能够买到低折扣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承诺投资人每月3%至5%的收益率,实际上,他没有能力买到折扣加油卡。

马某交代,他并没有宣传过加油卡项目,投资人都是朋友介绍来的,他作为微分时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合同。投资人付款之后,他找人按照原价购买相应金额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到手之后,又再以9.8折的价格卖给收卡贩子,由收卡贩子将钱汇给投资人,交易完成时他已经赔钱了,而另一方,投资人看到此情况后,对他产生信任,并再次向其投资,他完成资金回笼,按照投资合同向投资人支付利息。

马某交代,他以原价购买了30至40个亿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将钱全部用于发放个人贷款及偿还投资人利息,至案发尚欠2个亿左右的本金和利息。而后,他向天津涂料项目投资50万元,上海付费通项目投资200万元,向石家庄一块地皮交过200万元的定金,还有一部分钱用于公司日常开销。

证言 投资800万元仅收回200万元

据被害人张某在案陈述显示,2014年2月,他通过朋友认识了马某,后来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某酒店写字楼内,在马某的办公室见到马某。马某自称能从中石化公司拿到9.4折的加油储值卡,再以9.8折的价格出售获利。

于是,他与马某代表的微分时代(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三份中石化加油卡及其附加产品的交易合同,并投资人民币800万元。虽然马某曾经给他返利200万元,但他的损失仍然达到600万元。

其余多名被害人的说法证实了张某的陈述,他们表示,都是听了马某的谎言,信以为真地认为马某真的与中石化内部有关系能够以较低的折扣价格拿到中石化的加油卡,再以9.8折的价格对外销售,从中赚取差价。在签订过合同之后,马某又以中石化方面准备加大购销计划为由,让他们追加投资,利润按投资的金额返还。

在收不到返利之后,他们曾找到马某要求还款,马某才告诉他们这钱没有用到中石化加油卡项目,而是用于支付其他人的利息。

判决 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三中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在案部分被害人与微分时代公司签订了加油卡销售合同,但除韩某支付的600万元之外,其他涉案款项均进入马某个人银行账户,并由马某对钱款进行处分,因此,法院认定,马某系个人犯罪。

马某在与被害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明知并虚构低价购买中石化加油卡后高价卖出进而获利的事实,被害人基于此事实陷入错误的认识,与其签订合同并支付合同款项,合同履行过程中,马某又虚构获利的事实,致使被害人反复向其支付钱款,而实际上马某并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其在此情况下骗取被害人钱款后用于支付利息、偿还借款等非经营性活动,仅将450万元用于投资而且后续没有进行实际经营,因此能够认定马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此外,此案的被害人均为朋友之间相互介绍,并非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故法院认定马某的行为系合同诈骗行为。另查明,马某是被查获归案,故其不构成自首。

综上,三中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北京市三分检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害人向案外人银行账户汇入的钱款数额,法院不予认定。马某归案后,虽如实供述,但其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且数额特别巨大已无法挽回,故不予从轻处罚。

据此,依据马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三中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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