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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11月28日讯  昨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获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该支队与莆田银保监分局组织开展建设警保联动暨诚信交通先行区活动,推动“诚信交通”在保险领域的应用,并出台了《莆田市财产保险行业“诚信交通”联合惩戒自律公约》,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信用系统交通违法行为与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比例联系制度,以此规范车主文明行车,助力美丽莆田建设。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承保非营业个人客车(家庭自用车)商业车险时(不包含新车),须查询该车辆所有人(车主)及其该车辆上一公历年度是否存在交通安全领域联合惩戒失信情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信用系统交通失信行为分类确定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比例;行人(指投保机动车车主,识别依据为身份证号)分别违反交通信号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4次及以上,上浮比例为5%;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驾驶人分别违反交通信号灯、不按道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3次及以上,上浮比例为5%;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4次及以上上浮比例为10%,不按道行驶5次及以上上浮比例为5%,超速超50%两次及以上上浮比例为20%,未取得驾驶证1次及以上上浮比例为10%,醉驾、毒驾、危险驾驶罪1次及以上上浮比例为20%,交通肇事逃逸1次及以上上浮比例为20%。

非闽B车牌的车辆在莆田使用并在莆田投保商业车险,在诚信交通信息库查询到违法信息的,同样按照该规定浮动。市交警部门向市保险行业协会提供因在我市交通违法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名单。(湄洲日报记者 吴伟锋)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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