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8月12日讯(海都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陈志瑜)莆田一男子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开设电镀厂,并将镍值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废水随意排放。近日,莆田市城厢区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该男子因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曾某,现年69岁,莆田涵江人。2015年1月1日,曾某租下莆田市城厢区某村庄一楼房间,用于开办电镀加工厂。同年3月,曾某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无配套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将加工厂内电镀槽产生的废水直排至屋后村道旁的水沟内。同年6月3日,该厂被查出排放的污水总镍值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2015年10月曾某投案。
法院经审理判决曾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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